貨物具有經營性(貿易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物品,是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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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總監,中國律師資格,專注于為進出口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包括跨境代購、海關行政爭議解決、進出口貿易合規、走私犯罪刑事辯護等,曾參與辦理多起走私犯罪、海關行政處罰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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