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該情形涉及到是否應當認定為商品編碼申報不實的情形。您描述的不夠具體,無法做出判斷,建議查看海關總署2012年第2號行政解釋(關于商品歸類申報不實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第二條規定:
二、不應當認定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情形
(二)海關對當事人申報的稅則號列曾進行過實質性歸類審核,進出口貨物已通關放行,海關在事后審核認定或者當事人就同樣貨物再次申報過程中又認為其歸類錯誤的;實質性歸類審核包括化驗檢測商品成份且未對歸類認定提出疑義、查驗核對歸類、補充申報歸類事項或修改報關單歸類事項等形式;
關于實質性歸類審核的解釋,可查看海關歸類中的實質性歸類具體指什么。
若海關對您的商品歸類做出過實質性歸類審核,且已通關放行,則不應認定為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