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
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軍用屬性,對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為維護全球安全和地區穩定,自2015年起,我國先后發布了多份公告,逐步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
2015年6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發布公告2015年第20號(關于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對三類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
2015年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出口管制。
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61號),用以規范我國境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
2023年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布公告2023年第27號(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和28號(關于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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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
綜合我國針對無人機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目前我國對以下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
(一)三類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 ? |
l?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 l?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備自主飛行控制和導航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 1.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或 2.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l?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備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 1.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或 2.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注: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不屬于上述三類的管制范圍。 ? |
(二)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 ? |
l?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海關商品編號:8802200011、8801009010): 1.?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 2.?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 ? |
(三)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相關設備及部件 ? |
l?專門設計的用于將有人飛行器、有人駕駛飛艇改裝為1.1所列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設備或部件; l?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海關商品編號:8407102010)。 ? 注:模型飛機或模型飛艇不屬于上述管制范圍。 ? |
(四)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 |
l?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l??①波長范圍在780nm至30000nm之間,或②順勢視場角(IFOV)小于2.5mrad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紅外成像設備; l?作用距離大于5km,且①條帶模式分辨率優于0.3m,或②聚束模式分辨率優于0.1m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合成孔徑雷達(SAR); l?可在高于55℃環境中穩定工作,且①免溫控性,或②能量大于80mJ,或③穩定度優于15%,或④光束發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l?①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km,或②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l?①干擾范圍大于5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或②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于1.5kW的高功率激光器。 ? |
(五)已達到特定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 ? |
l?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最大起飛重量大于7Kg或空機重量大于4Kg且具有下述任意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1.?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值; 2. 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3. 攜帶高光譜相機或攜帶支持560nm、650nm、730nm、860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4. 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40mK; 5. ①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4類激光產品,或②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品,且發射極限(AEL)大于或等于263.86nJ,參考口徑大于22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52.78W,或③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品,且發射極限(AEL)大于或等于339.03nJ,參考口徑大于19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67.81W; 6. 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
?建議企業參考《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海關商品編碼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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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人機出口的海關監管要求
企業以任何貿易方式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上述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以及相關設備及部件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企業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
企業將上述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以及相關設備及部件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出口至境外的,應當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企業將上述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以及相關設備及部件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其中,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類管理辦法》實行許可證件分類管理制度。
此外,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經營者在出口過程中,如發現擬出口的物項和技術存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風險的,應及時向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執行。
海關有權對進出口經營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進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口許可,或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其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商務部審定。對進出口經營者未能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商務部相關證明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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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人機出口的違規違法責任
上文所提公告2023年第27號、28號對符合實施出口管制條件的無人機均列舉了參考海關編碼,因此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擬出口無人機的商品歸類問題。目前經海關總署公開的涉無人機出口的違規案件中,均是由于對出口的無人機歸類錯誤,而未能準確識別許可證要求,該種行為可能被海關認定進出口無人機的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從而進行行政處罰。以下案例為例:
2023年8月,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票貨物,申報品名為無人機,申報數量為10架,申報稅則號列為88062490.90。經海關查驗發現,上述無人機實際為具備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的,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經海關出具的業務專家組問題聯系單及涉案商品歸類意見書,依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上述涉案商品實際應歸入88062490.10項下,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第六部分《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第186項臨時管制物項下列明的商品。經查,上述錯誤系由于當事人員工不熟悉海關相關商品知識所致,未發現當事人存在逃避國家出口許可證件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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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因不熟悉海關有關無人機管理或者無人機歸類的相關規定而導致未申請許可證,不存在逃避國家出口許可證件的主觀故意的,那么海關往往將此定性為出口無人機品名、歸類申報不實而未能提供出口許可證的違規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如上述案例。此外,除了海關可以對該出口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以外,商務部可以根據《出口管制法》對出口無人機存在違規行為的企業實施從業禁止的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如果企業明知其所出口的無人機屬于管制物項,應當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故意不如實申報,偽報出口(品名、技術參數),意圖逃避許可證要求;或者買賣、借用許可證出口,該種情況下就可能構成逃避海關監管和國家出口許可證的走私行為。
針對逃避海關監管,將應當申領許可證的無人機無證出口,逃避許可證管理構成走私行為的,具體存在以下情形:
(1)沒有取得許可證而偽報、瞞報出口的;
(2)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出口無人機。
上述兩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的規定,屬于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如果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來定罪處罰的話,該罪的參考量刑幅度如下:
罪名 |
情節 |
量刑 |
?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 |
走私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1)走私數量超過一百噸或走私數額超過一百萬的; (2)走私數量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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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迪海關部成員,專職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美國特拉華法學院法律碩士(LLM),高級企業合規師。曾參與西南政法大學國際化人文特色智庫項目,中美貿易摩擦問題研究項目等。2020 年開始致力于海關領域的法律服務,專注于走私刑事辯護、海關行政爭議解決、商品歸類、海關估價、進出口貿易合規、企業合規、跨境電商等法律服務。跟隨指導律師辦理多起疑難復雜走私刑事、海關與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參與為客戶進出口貿易中的疑難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提供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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