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2023年12月20日,當事人申報出口一票75500千克樺木刨光材,終目的國越南,海關審單發現出口許可證進口國為日本,與申報不符。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樺木刨光材同時向日本和越南出口,出口前,需通過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申請辦理出口許可證。因操作員疏忽,在為此票應出口到越南的樺木刨光材申請許可證時,誤填進口國為日本。后當事人重新申辦進口國為越南的許可證,重新申報出口該票貨物。據此,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當事人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申報不實,影響了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分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科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元;2.科處公司罰款人民幣500元。
二、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二)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的;……
三、律師評析
從這則案例可以看出,當事人由于操作員的疏忽,導致出口許可證的進口國申報錯誤,被海關認定為目的國申報不實,影響了海關監管秩序,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而,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此條款明確了對于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地申報不實并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行為,應當予以警告或者科處相應的罰金。
在這一案例中,當事人在發現錯誤后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并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申辦正確的許可證申報出口,這體現了其改正錯誤的積極態度。鑒于此,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第二款,對其從輕行政處罰,在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幅度內,分別從輕、減輕對當事人和公司處罰,最終科處罰款1000元、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地規定了相關企業和個人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最終目的地等項目的準確性要求,這意味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行海關申報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規定,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任何疏忽或故意違反規定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即使在發現錯誤后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能夠爭取從輕行政處罰,但也不能免除其之前違規行為所應承擔的處罰。
因此,對于此類案例,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從中吸取教訓。首先,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業務水平和責任意識,使其充分了解海關申報的流程和要求,避免因無知或疏忽而導致違規。其次,完善內部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嚴格的審核機制,對重要的申報文件和信息進行多重審核,確保準確性。最后,如果企業在海關申報相關問題上把握不準,可以尋求海關律師的專業幫助。海關律師憑借其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能夠為企業提供準確的法律指導和風險評估,幫助企業制定合理的合規策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保障企業的穩健發展。
蘭迪海關部成員,專職律師,民盟盟員。自2020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至今,跟隨指導律師參與完成多起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案件的辯護,部分辯護案件取得無罪、不起訴或緩刑處理。致力于海關領域法律服務,專注于海關刑事辯護、海關行政爭議解決,邊境貿易合規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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