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23年4月30日,某地郵局海關在跨境電商監管中心對提運單的跨電9610出口轉關運輸貨物進行現場查驗?,F場關員查驗發現多出9件包裹未向海關申報,且包裹未貼國際面單、無系統申報數據。經開拆查驗,未申報的9件包裹每件均獨立包裝、貼有物流面單和訂單號,分別屬于不同的寄件人,訂單總價值折合人民幣1708.7元。
其中1個包裹名為龍泉展示刀。海關緝私局刑事技術處經過鑒定,出具了《管制刀具認定書》,認定該龍泉展示刀為管制刀具。另外8件包裹為日用品,交易價值折合人民幣1450.32元,不涉稅也不涉證,已經退還,但未向海關申報,影響海關監管秩序。
二.海關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本案中,當事人未申報的龍泉展示刀經鑒定為管制刀具。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有關問題解釋的公告,明確管制刀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旅客攜帶管制刀具出境和郵遞管制刀具出境均需附有相關許可證件。日用品應申報而未申報,影響海關監管秩序,因此海關對其合并處罰,罰款人民幣0.3077萬元。
三.蘭迪海關律師評析
“管制刀具”并不等同于對外貿易管制
為了維護國內治安,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在1983年發布了《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明確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屬于管制刀具。
但此處的“管制”是國內治安管理意義上的“管制”,并不等同于對外貿易貨物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一般貿易出口管制刀具,除了涉及軍品管理的貨物外,根據刀具的具體報檢狀態歸入適當的稅號,并確定監管條件,并不必然涉及進出口限制性或禁止性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管制刀具是否屬于禁止或限制性進出口貨物,要查閱相關的管理目錄,而不能照搬國內治安管理上的“管制”概念。
本案中跨境電商9610監管方式按個人自用物品進行監管,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管制刀具屬于“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出境需附有許可證件,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未附許可證件,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若采取偽報、瞞報、偽裝、藏匿等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出境,還有可能構成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蘭迪海關案件律師提醒進出口從業者,進出境管制刀具,一定要提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判斷其按貨物進行監管還是按個人自用物品進行監管,確定監管方式后再看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按規定向海關進行進出境申報,以避免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犯罪風險。
蘭迪海關部成員 李煒 / 蘭迪海關部前上市公司品牌總監,中國律師資格,專注于為進出口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包括跨境代購、海關行政爭議解決、進出口貿易合規、走私犯罪刑事辯護等,曾參與辦理多起走私犯罪、海關行政處罰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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