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蘭迪海關律師收到了大量針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的咨詢,現結合四則行政處罰案例,對關注度較高的兩個問題進行分析,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的貨物,究竟還能否進行進出口貿易?進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所列貨物,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案例介紹
1.?案例一:沙關緝違字〔2018〕0014號
2015年8月,沙灣海關辦手冊核銷核算時,發現當事人執行手冊過程中擅自用國內購買的熱敏紙等原料,加工出口傳真紙(商品編碼4816901000)54562.11千克、復印紙(商品編碼4802620000)78739.33千克、工程復印紙(商品編碼4802550090)331310.31千克。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第37號公告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上述紙制品屬于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有《檢查記錄表》、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報關單、企業報告、國內購料發票等為證。
2018年3月6日,沙灣海關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無相應處罰規定,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案例二:布關緝字〔2018〕049號
2018年7月11日,布吉海關核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過程中,擅自使用國內購買的書紙并制成工程復印紙后又通過加貿手冊出口,由書紙制成的工程復印紙49023千克,商品編碼4802550090,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第37號公告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上述紙制品屬于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有《檢查記錄表》、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報關單、企業報告、國內購料發票等為證。
2018年12月26日,布吉海關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無相應處罰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3.?案例三:皇關緝一決字〔2019〕0026號
2018年12月4日,當事人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以進料對口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由粵ZDB18港車承運從皇崗海關口岸入境,經查,報關單第1項貨物申報冷軋鐵片6786千克,商品編號為72091690000,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該商品屬于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報告等證據為證。
2019年2月21日,皇崗海關根據《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4.2萬元。
4.?案例四:皇關緝一決字〔2019〕0078號
2019年3月21日,當事人司持報關單以進料對口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由粵ZFG91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查,報關單第2項貨物防霉紙的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申報3926909090,實際為3808940090,屬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有查驗記錄表、查驗記錄單、報關單、加工貿易手冊、查問筆錄等為證。
2019年5月29日,皇崗海關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二、案例評析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海關實際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紙制品(商品編碼為 4816901000、4802620000、4802550090、4802550090)非國家禁止出口貨物,因其雖列于《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但未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且法律、行政法規也未禁止出口,企業可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行出口業務。進而,海關認定當事人行為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但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無對應處罰規定,故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無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處罰。
與之相反的情況存在于案例三和案例四,其中所涉及的貨物冷軋鋼和其他非醫用消毒劑(商品編碼分別為 72091690000、3808940090)與案例一、案例二中的紙制品類似,雖被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卻未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且也無其他禁止,企業可依一般貿易方式開展進口業務,并非國家禁止進口貨物,不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 100 萬元以下罰款”。然而,海關卻認為冷軋鋼和其他非醫用消毒劑被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進而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當事人予以罰款處罰。
可見,實踐中各地海關對“進出口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是否等同于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確實存在不同看法,這導致了同類違規情形產生罰與不罰兩種矛盾的處理結果。
另外,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21年第12號公告,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涉及的紙制品,自2021年6月15日起不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這意味著,2021年6月15日后,企業可以通過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和加工出口此類紙制品。
三、律師說法
1.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闡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過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自1999年起,國家開始對加工貿易實行商品分類管理,按商品將加工貿易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從2004年至今,國家陸續將高能耗、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國內資源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該目錄是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相關商品。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90號公布調整后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目錄共計1871項商品編碼。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4號共計剔除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199個十位商品編碼。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2號決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紙制品(稅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與國家禁止進出口商品的關系。
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是指國家明確不許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包括目錄形式、臨時決定形式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進出口貨物,其既不能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也不能以其他方式進出口。而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內相關商品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
可見,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未必就是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對于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但未被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企業可按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商品。相反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一定是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不得通過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
3.進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的法律后果探討。
進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內不同類別的貨物,相應的法律后果呈現出明顯的差異。為了能更為精準、明晰地理解這些繁雜狀況及其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我們分類探討。
(1)對于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但并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不能通過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但可以借助一般貿易方式實現進出口。
若采用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此類商品,屬于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然而由于相關商品并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許會因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沒有相應處罰規定而免于受到處罰,比如上述的案例一和案例二。
若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此類商品,且如實進行申報,則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若申報不實,依據具體情節,海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2)對于既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又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則絕對不能進出口。
不管是采用加工貿易方式還是其他方式進出口此類商品,都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企業實施處罰。
綜上所述,對于進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所列貨物的相關問題及法律后果,我們有了較為全面和深入地認識,并明確不同情況的區分與處理方式,對于企業的合規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蘭迪海關部成員,專職律師,民盟盟員。自2020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至今,跟隨指導律師參與完成多起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案件的辯護,部分辯護案件取得無罪、不起訴或緩刑處理。致力于海關領域法律服務,專注于海關刑事辯護、海關行政爭議解決,邊境貿易合規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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