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于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這里的廢物主要是指固體廢物。
2020年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了2020年第53號(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以此彰顯了打擊洋垃圾,維護生態環境的決心。本文通過檢索已公布2023年度案例對走私廢物進行分析。
數據來源:威科先行、Alpha
檢索年份:2023年(判決書下達時間)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走私廢物罪
文書類型:判決書
審理程序:一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實施后,部分裁判文件已經不對外公布,在威科先行、Alpha法律數據庫中根據如上條件篩選后共計7篇案例,均為2023年走私廢物罪的一審判決。
一、走私廢物罪的對象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我國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由于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作為原先固體廢物分類管理措施也被廢止。自此,對于進口產品固體廢物的判斷,往往都依賴于固廢鑒別機構所做出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根據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關于推薦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的通知(環土壤函〔2017〕287號),推薦了20家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根據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號(關于發布《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的公告),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需按照《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進行。
進口貨物一旦被判定為固體廢物,海關行政處罰往往難以避免,是否構成走私廢物罪,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和故意。如若當事人如實申報,沒有實施瞞報、偽報、藏匿、從非設關地運輸入境等逃避的行為,那么即便進口的貨物被認定為是固體廢物,也不應當認定走私廢物,而對應予以行政處罰。在搜索收集的7個案例中,均存在當事人以不同程度的偽報、瞞報、藏匿等行為。
例如:曹某走私廢物一案,曹某在明知且指定采購產品為舊變速箱、油路板、鋼帶的情形下委托他人以在貨物包裝上覆鋁制鑄件偽裝運輸,再以再生鋁鑄件偽報進口。其中偽裝運輸,偽報的行為就認定屬于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走私入境。
曹某明知舊變速箱等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牟取非法利益,其與于某同商定,由曹某1先行出資并指定型號,由于某中負責在境外收購舊變速箱,偽裝發運至香港并通關至境內,之后由被告人曹某1在廣東省收貨。2021年,于某中指使他人在阿聯酋大量收購舊變速箱、油路板、鋼帶等固體廢物共三個集裝箱、68835.2千克,并在貨物包裝上覆鋁制鑄件偽裝全部運至香港。后于某中以23萬元/集裝箱的價格委托沈某華、常某迪將該批貨物從香港通關至境內。之后沈某華隱瞞貨物真相,以進口再生鋁鑄件為名委托李某代理通關,李某又委托董某珍以某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名義于2021年9月18日向海關申報進口,同月28日貨物入境時被海關當場查獲。
在檢索到的7個走私廢物案件中,有4個案例屬于被告單位/被告人以其他經營單位的名義,使用其他企業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將從境外采購的廢塑料等走私進口。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 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F在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已經被全面取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概念已經不復存在,類似使用其他企業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進口固體廢物的案例也已經成為歷史。過去認為可以根據許可證進口的含金屬廢物、塑料廢碎料、回收(廢碎)紙及紙板以及合金廢碎料、混合金屬廢物等,現在都需要通過固體廢物屬性鑒別來判定,一旦認定為固體廢物,就不能再進口。
二、走私廢物罪的量刑幅度
走私廢物罪根據認定案涉廢物的數量確定量刑幅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的規定,量刑標準如下:
情節嚴重 |
對應量刑 |
情節特別嚴重 |
對應量刑 |
|
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 | 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超過五噸的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 |
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
超過二十五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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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 |
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
超過一百噸的 |
?
三、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情節與量刑幅度
根據目前檢索的2023年走私廢物案例,量刑與案涉固體廢物的數量如下:
序號 |
案例名稱 |
走私對象 |
數量/金額 |
主/從犯 |
是否自首 |
量刑 |
1 |
曹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舊變速箱、舊油路板、舊鋼帶 |
41.055噸 |
主犯 |
自首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
2 |
張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PET廢塑料 |
38.561噸 |
從犯 |
自首 |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3 |
陳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廢塑料 |
104.07噸 |
從犯 |
自首 |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4 |
李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廢五金 |
5728噸 |
從犯 |
坦白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
5 |
葉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廢五金 |
839.319噸 |
從犯 |
坦白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6 |
黎某走私廢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
廢銅鋁水箱 |
328.632噸 |
從犯 |
坦白 |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7 |
管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廢舊手機、舊筆記本電腦、舊機械部件 |
21.81噸 |
從犯 |
自首 |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針對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四、罪與數罪
走私廢物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查扣的現貨,案件以現貨取樣,鑒定結論也往往是針對現貨的,對于沒有查扣的現貨,其是否屬于固體廢物,或者是否屬于危險貨物的情況就只能推定,或者結合其他涉案材料、口供、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或者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綜合判斷。此外,有的案件表現為查扣的走私貨物中既存在固體廢物又存在非固體廢物,乃至存在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那就必然導致一個走私行為因為不同的走私對象而觸犯了多個走私罪名。例如:管某走私一案,涉嫌走私的對象既有固體廢物,又有化妝品以及被鑒定為禁止進口的圖書,因此,本案最終認定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罪數罪并罰。
管某走私一案
2020年6月至9月間,同案犯谷某、于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GEUMDONG輪數次前往韓國,裝載貨物后偷運入境。2020年9月7日晚,偷運韓國貨物的GEUMDONG輪返航大連后卸貨時被阻止,谷某等人又駛往盤錦榮興港老港區碼頭卸貨。期間,被告人管某經劉某介紹,組織裝卸工人為GEUMDONG輪在入境后的停泊地點卸貨。9月20日晚,GEUMDONG輪在偷卸過程中被海關緝私分局發現,管某等人逃離現場。海關緝私分局現場查獲并依法扣押GEUMDONG輪從韓國走私進境的貨物,其中走私的化妝品、保健品、食品等經計核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297379.38元;走私的固體廢物21.81噸,經鑒定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走私的書籍2.4噸,經鑒定價格為人民幣316627元。
五、主、從犯的認定
走私犯罪往往屬于共同犯罪,會牽涉不同的主體,人員多,環節復雜,鏈條廣,走私廢物罪同樣具有這個特點。大部分個人都僅僅是走私廢物罪中的某一環節,例如負責境外采購環節、負責通關運輸環節、負責向海關申報環節、負責國內接收環節等。不同的角色在共同犯罪中有著不同的作用,在走私廢物罪中,被認定為走私。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走私廢物過程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從犯的認定是辯護的關鍵之一。
目前檢索的6份走私廢物判決中,5名被告人被認定為從犯,一名被告人被認定為主犯。認定主從犯的關鍵在于是否參與通關環節或者對偽報通關環節產生積極的作用。陳某走私廢物案中,陳某作為國內貨主,在不具備廢塑料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支付通關費的形式,委托張某以其他經營單位的名義,使用其他企業的廢塑料進口許可證,將陳某從境外采購的廢塑料走私進口,被認定為從犯。管某走私廢物案中,管某協助他人將偷運進境的固體廢物進行裝卸、運輸,被認定為從犯。李某和葉某從境外采購廢五金,委托包某以包證方式運輸進境。李某和葉某均被認定為從犯。黎某以包稅包證的方式,委托其他通關團伙冒用其他公司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走私進口廢銅鋁水箱,黎某被認定為從犯。
六、單位犯罪的認定
走私廢物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也是辯護的關鍵問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走私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王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目前檢索的6份走私廢物罪判決書中均沒有提到被告單位,其中有4份判決屬于被告人借用其他單位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資質進口廢物原料的行為,被告人沒有單位主體,另外2份判決分別是協助偷運的個人犯罪,以及委托采購和運輸廢物進境的國內貨主,判決中均沒有提及存在單位主體。
七、自首、認罪認罰和量刑建議情況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目前檢索的6份走私廢物罪判決中,有4名被告人構成自首,其余3名被告人雖然沒有認定自首,但均認定了坦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自愿認罪和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從寬處理的制度。近年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得到了廣泛適用,目前檢索的6份走私廢物判決中,涉案的7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檢察院分別對其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其中,在陳某走私廢物一案中,檢察院對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法院以適用緩刑的相關建議理據不足為由予以調整,最終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都會被法院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結束語
在進出口貨物的過程中,進口產品被認定為固體廢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做出了固體廢物的判定后,海關往往會要求退運并且對當事人進行罰款,嚴重者可能涉嫌走私廢物罪。筆者在辦理走私案件實務的過程中,也經常遇到有關固體廢物的咨詢。進出口企業對此要高度重視,在進口前就要做好充分評估,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通關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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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迪海關部成員,專職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美國特拉華法學院法律碩士(LLM),高級企業合規師。曾參與西南政法大學國際化人文特色智庫項目,中美貿易摩擦問題研究項目等。2020 年開始致力于海關領域的法律服務,專注于走私刑事辯護、海關行政爭議解決、商品歸類、海關估價、進出口貿易合規、企業合規、跨境電商等法律服務。跟隨指導律師辦理多起疑難復雜走私刑事、海關與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參與為客戶進出口貿易中的疑難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提供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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