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一些企業人士、司法人員、律師朋友的來電或微信咨詢,關于海上運輸、收購、販賣柴油成品油涉及走私犯罪的事宜。本文就其中部分問題予以編輯并集中答復,希望能夠對于該類案件的理解、處理及辯護有所助益。
??一問:海上走私犯罪是否來源于《海關法》的規定?
答:所謂海上走私犯罪指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的行為。符合該條款規定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這一犯罪并非獨立罪名,而是觸犯哪個刑法條款,定什么罪。這一犯罪是屬于法律擬制犯罪,也叫間接走私犯罪,由刑法直接規定犯罪構成,而與非擬制犯罪(行政犯)之構成條件不同。
海上走私犯罪的規定載明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其來源于《海關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逗jP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海上走私犯罪雖然源于《海關法》,卻不依存于《海關法》,不受走私罪是行政犯的影響,因為,海上走私犯罪是法律擬制的犯罪,條文已明確了走私犯罪構成,不以走私行為認定為前提。
??二問:海上走私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答:海上走私犯罪,不同于作為行政犯的其他非擬制走私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條款,已完整詮釋了海上走私犯罪條件:一是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實施運輸、收購、販賣行為;二是行為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三是數額較大;四是沒有合法證明。顯而易見,這不同于行政犯中的走私犯罪構成要件,且不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在判斷時,只要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列明的條件進行就行。
三問:我國的內海、領海、界河、界湖是指什么,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是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內海是指海灣、內海峽、港口和領?;€以內與海岸之間的水域,屬于我國內水的范圍。而界河、界湖,是指我國關境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交界的河流、湖泊。
??四問:海上走私犯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答: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海上走私犯罪的行為表現為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實施運輸、收購、販賣行為。海上運輸,即利用船舶把物資運到另一地方,是實現人和物空間位置變化的活動。海上收購,即船舶在海上大量或從各處收買購置貨物物品的行為。海上販賣,即船舶將成批買進貨物再賣出,以賺取利潤的行為。海上走私成品油、柴油就是實施了運輸、收購、販賣成品油、柴油的行為。
五問:海上走私犯罪的對象是什么,包括成品油、柴油嗎?
答: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海上走私犯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其中,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根據《對外貿易法》確定的方式發布;禁止進出境物品,由海關部署發布施行。根據歷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如《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2024年)》,其中成品油稅目截取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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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我國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措施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三種,成品油(包括柴油)屬于自由進口貨物,國家不限制、不禁止其進口。因此,成品油、柴油不是國家限制進口貨物,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海上走私犯罪的行為對象不包括成品油、柴油。
六問:如果海上走私犯罪對象不包括成品油、柴油,那么這一行為還構成走私行為嗎?
上文已提到,海上走私犯罪的規定載明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間接走私犯罪,以走私犯罪論處),其來源于《海關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間接走私行為,以走私行為論處),這兩個條文之間在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行為的對象上是不同的,《海關法》規定范圍大于刑法,海上運輸、收購、販賣包括柴油在內的成品油,作為應征進口稅的貨物,它是走私行為的對象;但是,由于它不是國家限制進口貨物,因而不是走私犯罪的對象。不可能構成走私犯罪,但是,不影響應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的成立。
七問、為什么現在有一些海上走私犯罪的判決,其走私犯罪對象是成品油、柴油?
答:這是值得大大疑問的,因為刑法規定很清楚,只有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才能成為“海上運輸、收購、販賣”走私犯罪的對象,而包括柴油的成品油不是國家禁止進口、限制進口貨物和物品,因而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條件。
八:如果成品油、柴油因不是限制進口貨物而不能成為走私犯罪對象,從而不構成走私犯罪,是否意味著所有的涉稅貨物都不可能是海上走私犯罪的對象?
答:不是?!逗jP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二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關稅。”國家限制進口貨物準許進口,并不禁止進口,因而它仍然是應當繳納進口稅的貨物,屬于應征進口稅的貨物。如果行為人海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貨物,構成走私犯罪了,其中涉稅部分,其罪名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九、包括柴油在內的成品油數額較大,也不構成海上走私犯罪嗎?
答:是的,數額再大也不可能構成走私犯罪,因為它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條件(走私犯罪對象)。
十、海上走私犯罪是獨立的犯罪嗎,其罪名是什么?
答:走私犯罪是類罪。刑法規定的走私犯罪涉及罪名十三項,海上走私犯罪也是如此,其并非一個具體罪名,在構成海上走私犯罪的前提下,應當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確定具體罪名。
十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么?是稅款嗎?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數額,是指走私犯罪對象(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數額。禁止進出口物品根據數量、重量或價值定罪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確定;而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其中涉稅的,根據偷逃應繳稅款的數額來確定,涉證的,根據相應罪名的規定標準確定。因此,數額較大,即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
十二、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沒有進出口稅的,也不構成走私犯罪?
因為咨詢所涉貨物為柴油、成品油,是進口應征稅貨物,它不是限制進口貨物。就進口柴油、成品油而言,它當然是應征進口稅貨物;如果是出口話,它們被限制出口,可能成為海上走私犯罪的對象,在確定罪名及量刑時就要看相應走私罪條文的構成規定。
十三、為什么關于海上走私(犯罪),《海關法》的對象比刑法對象要寬?
答:《海關法》作為行政法,規定并懲處一般性的違法行為、走私行為,而刑法只將其中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走私行為規定為走私犯罪,而不是用刑罰來懲罰所有的走私行為,所以,刑法懲處范圍更窄體現了刑法的法益保護原則,也是罪刑法定的本義。
十四、海上走私中的“沒有合法證明”指的是什么,為什么要規定這一項內容?
答:擬制走私行為、擬制走私犯罪都將“沒有合法證明”作為行為構成的必要條件,這也正是法律擬制的重要特征,即直接予以規定,而不用考慮非擬制條件下的構成要件。
由于海上走私行為的行為體現為“海上運輸、收購、販賣”,即還沒有完成進境、出境,也不存在通關、申報,因而,對其構成條件理當有特別的限定,而“沒有合法證明”就是特別的限定之一。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合法證明”,指船舶及所載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依照國際運輸慣例所必須持有的證明其運輸、攜帶、收購、販賣所載貨物、物品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單證、運輸單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海上運輸、收購、販賣”時有合法證明,則不能成立走私,也不存在走私犯罪。
十五、如果不將海上走私成品油列為走私犯罪,將不利于打擊海上走私違法活動,不利于整頓海上治安秩序。請問這個說法如何面對?
答:打出走私犯罪違法活動,整頓海上治安秩序,維護國家進出口秩序,是《海關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之立法目的所在,行政法重在維護整頓秩序,刑法重在對于嚴重危害者予以打擊、科以刑罰。無論是打擊也好、維護整頓也好,都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范圍內行動,而不是超越法律規定別定標準、越法而行。屬于《海關法》管轄范圍的,由《海關法》規制;違反《海關法》且由刑法規定為犯罪的,由刑法予以定罪量刑。這是依法行政、罪刑法定之本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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