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間,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冷凍食品172票,成交方式為CIF,未申報境外運雜費人民幣197132.4元。經核,漏繳稅款人民幣22778.7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減輕科處罰款人民幣3400元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