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聚酰胺6,6切片一批。經查發現有如下兩項違法事實:一、項1貨物申報數量15000千克,實際數量為16480千克,經鑒定,為非固體廢物;項2貨物申報數量為10000千克,實際數量為6880千克,經鑒定,為非固體廢物。
當事人向海關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所列之違規行為。二、該報關單涉及凈重共2160千克塑料邊角料未申報,其中凈重1820千克為固體廢物。上述固體廢物已退運出境。
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對申報不實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二、對涉及固體廢物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38000元。以上兩項共計處罰款人民幣:4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