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2年12月10日,當事人受委托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水壺套裝等貨物一批。經海關監管科核查發現,該票報關單已于2022年12月16日刪單,因當事人工作失誤,涉案貨柜于2022年12月18日裝船出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十)項所列之違規行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發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557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