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申報出口魚缸、塑料裝飾品、魚缸過濾器、裝飾石頭一批,其中項二貨物塑料裝飾品申報數量2160千克,價值25920美元,全部未到貨。另外,當事人出口樹根裝飾品2160千克,未向海關申報,總貨值人民幣25056元。樹根裝飾品出口需要進行動植物產品檢疫。同時,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發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118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