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3年5月31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掛鉤等貨物一批。經海關查驗后發現,項一貨物掛鉤1700千克、項二貨物不銹鋼水槽7500千克、項三貨物淋浴花灑4830套實際均未到貨,總貨值80154美元。當事人出口紙巾350千克未向海關申報,總貨值人民幣3220元。出口身體除臭劑6100千克,奶油染眉膏6850千克未向海關申報,總貨值人民幣129500元,上述兩項貨物需報商品檢驗。
當事人出口貨物數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和違反商檢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166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