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3年7月7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電線等貨物一批。經海關查驗發現,項一貨物電線申報重量24992千克,實際到貨重量2742千克;項二貨物電柜申報重量750千克,實際全部未到貨。當事人出口噴頭400千克、空瓶400千克、護發素4500千克、嬰兒護理套裝3500千克、洗發水4500千克、香皂3500千克、防曬霜3500千克、酒3000千克均未向海關申報。其中除噴頭、空瓶外,其他貨物出口均需要進行出口商品檢驗。酒的出口還需要進行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22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