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3年03月28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墨水等貨物一批。項3“墨水”規格申報:1,4-丁內酯5%-20%(γ-丁內酯),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2023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公告(聯合簽發)(2022年第42號公告),出口含有易制毒化學品γ-丁內酯的混合物需要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當事人不能提供。項3申報總價為40950美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