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4月,A某因涉嫌走私廢物罪被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拘留后A某家屬聘請律師向海關緝私分局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取保申請被該海關緝私分局拒絕。拘留30日后,A某被該海關緝私分局呈捕。
A某家屬遂前往蘭迪深圳律所尋求法律幫助。蘭迪深圳律所費云律師向家屬了解了基本情況后接受了A某家屬的委托,立刻前往案發地拘留A某的看守所連續兩天會見當事人A某,了解情況,弄清案件脈絡后,發現A某所涉嫌走私廢物的情況存在特殊事由,在向A某提供法律咨詢、風險防范后,費云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A某請求向檢察官陳述案情的申請。
該案檢察官收到申請后前往看守所向A某了解案情和A某本人的相關情況。費云律師在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前再次會見當事人,了解面談情況并且向檢察官提交了對A某不予批捕的律師意見,及時有效進行溝通。
最終,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將A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接受委托三天后,A某終獲不批捕,取保釋放。
辦案心得:
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工作主要圍繞著調查取證、了解案情。其中,會見是第一要務和一切工作的基礎。律師通過會見可以非常詳盡地了解到案件的經過、流程及證據情況,這對于律師全面準確地掌握案情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與之前了解的案件情況、書面材料進行比對、查明案件事實、解答疑惑。
會見時,律師需分析走私犯罪特有的物流、資金流、通訊流、關系流、單證流等要素資料,對其中重要的關鍵節點要重點分析、把控;對當事人參與情況、參與程度、地位作用、到案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對于涉案人員已形成的問話筆錄、簽字確認等事項進行評估、分析,幫助其研判各種法律風險與后果。通過有效會見,一旦了解到有利的事實證據,如達到或接近取保、不逮捕、不起訴條件的,則應當不失時機地積極爭取。
在偵查階段表達律師意見方面,可以考慮兩種方式,一種是當面或電話陳述和交流,另一種是提交書面的律師意見。辯護人也可以先行向公訴部門當面陳述意見,之后再提交書面意見。當面陳述的意見溝通效果肯定更好,但在實操中要根據具體工作安排而定。
不僅辯護人可以提出律師意見,也可以促使檢察官去當面訊問嫌疑人,讓嫌疑人當面陳述、表達意見。檢察官結合案件偵查材料和嫌疑人陳述的相關情況,能夠對嫌疑人的涉案情況、情節等更加綜合判斷,全面了解案情,從而為不批捕的爭取和后續案件的辯護奠定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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