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加工貿易的海關行政爭議中,企業的備案單耗與實際單耗不符是較為常見的一種?!逗jP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比艉jP認定單耗申報不實,則有權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實踐中存在著一種常見情形,企業向海關申報的單耗低于實際單耗,導致實際庫存低于理論庫存,即保稅料件短少。為避免高額罰款,企業自然會提出理由進行抗辯,但這能否被海關接納,行政執法中的認定結論則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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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引入
2012年,甲海關前往A公司對其2011年至2012年期間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稽查。2013年3月,甲海關作出《稽查結論》,認定A公司存在保稅料件短少。A公司則表示,其實際生產損耗可達43%,比其在乙海關的備案單耗5%-8%高,甲海關應以A公司實際生產損耗為據核算庫存數量,不應以乙海關的備案單耗為據核算庫存數量。A公司曾向乙海關申請備案牛皮革損耗率35%-45%,但該關未予以備案。甲海關認定A公司經營保稅貨物加工業務期間存在保稅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當理由,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A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后,A公司不服甲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生產單》《材料成本計算表》《總用料計劃》和《關于公司實際生產損耗率之說明書》,請求法院撤銷甲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丙市中院開庭審理后認為:1.根據甲海關提交的用以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A公司經營保稅貨物加工業務期間存在保稅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事實;2.關于A公司提出的“成其經營保稅貨物加工業務期間存在保稅料件短少的原因系實際生產損耗比備案單耗大,甲海關應以實際生產損耗為據核算庫存數量”,對此,A公司在實際生產中未申請復核單耗,亦未根據生產情況在保稅成品申報出口前申請變更單耗,故甲海關以備案單耗為據核算庫存數量并無不當。
最終,丙市中院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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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點評
顯然,上述案件的焦點在于A公司是否構成《條例》第十八條中的“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對此,A公司并不認可其存在保稅料件數量短少,其試圖通過提出若干企業生產信息作為證據,證明其真實單耗。遺憾的是,法院并沒有對此予以回應。
回歸本案的處罰依據,《條例》第十八條實際上是一個內容十分龐雜的處罰條款,而該條第一款第三項包含著兩個條件:“數量短少”和“無正當理由”。我們不難理解為何企業會執著于爭辯前一個條件“數量短少”,如果企業已經認可其存在保稅料件數量短少,那么其將不得不把不論證前述“不存在數量短少”的依據是否屬于“正當理由”。關于“正當理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的理解是“當事人盡到了海關規定的義務,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如貨物被偷盜、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自然損耗等原因”。如此看來,即便企業退而求其次地承認存在保稅料件數量短少,并以單耗備案不實作為正當理由進行抗辯,也難以免除其責任。
責任律師 陸怡坤 / 蘭迪海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