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國家根據關稅政策和經濟政策,定期公布《進出口稅則》,對商品的成份、形態、功能、用途等方面進行說明,相對應地,海關編碼(HS編碼)的存在意義則在于對具體商品進行歸類。由于商品歸類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商品被歸入不同的稅號很可能會出現適用稅率大相徑庭的現象。這導致進出口企業在實踐中可能因申報的商品編碼與海關認定結論不一致而被認定為走私,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刑事制裁。大量企業在面臨商品歸類爭議時,往往選擇息事寧人、繳納罰款了事,但一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則顯然并非上策。本文將要呈現的,即是一個典型的因商品歸類爭議而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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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提要
S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間一直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光繪菲林(申報品名照相制版用光繪菲林,申報商品編碼為37013029)。2011年初,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原商品編碼在37013029項下商品的關稅稅率從原來的每平方米6.8元人民幣上調至每平方米15元人民幣,S公司進口成本因此大幅增加。作為S公司總經理的何××遂將光繪菲林更改商品品名為“激光照排片”(商品編碼37013021,關稅稅率每平方米3.7元人民幣)向海關申報進口,以此大幅降低關稅費用獲取更大利潤。2012年8月29日,S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H海關申報進口“激光照排片”2689.88平方米(申報商品編碼∶37013021)被H海關查處。經統計,在2011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29日期間,S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將光繪菲林(商品編碼∶37013029,從量稅每平方米15元人民幣)申報為“激光照排片”(商品編碼37013021,從量稅每平方米3.7元人民幣),累計進口43票"光繪菲林"共計238025.12平方米。
經Z檢驗認證公司檢驗,上述申報進口的“激光照排片”實際品名為“光繪菲林”。該檢驗認證公司補充說明此批貨物“光繪菲林”主要應用于光繪機成像用軟片,也可以應用于激光照排機成像用軟片(激光照排片)。經M海關化驗中心鑒定,本案涉案貨物不是激光照排片,應歸類于商品編碼 37013029。隨后,H海關的上級L海關審單處核定,上述238025.12 平方米光繪菲林偷逃稅款人民幣3114085.68元。
從案發至案結,本案前后耗時兩年有余,歷經了兩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兩次庭審后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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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評析
企業因商品歸類錯誤而涉嫌走私普通貨物,律師如何為其提供有效辯護?在本案中,辦案律師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工作。
(一)結合商品的性質和功能,對海關的歸類意見提出異議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當事人申報的商品歸類是否正確,關乎對本案核心事實的認定。在一般情況下,對商品歸類爭議采取的抗辯須結合商品本身的成份、性質、功能等展開。
以本案為例,首先,本產品為《進出口稅則》3701.30項下3701.3021至3701.3029范圍中的某一稅號。其次,《進出口稅則》3701.30項下稅號3701.3021至3701.3029(不包括3701.3090)的區分不在用途,而在材質、感光涂層及制版成像原理。更進一步地,以《進出口稅則》對3701.30項下稅號3701.3021至3701.3029的貨品名稱為基礎,結合其行業通常認可的材質構成、感光涂層及制版成像原理,得出的結論是其區別就在于材質、感光涂層及制版成像原理。最后,從材質、感光涂層及制版成像原理來看,本產品符合《進出口稅則》具體列名條文“激光照排片”的特征,應按照該具體列名歸入稅號3701.3021。
為此,經過調研論證,依據法定商品歸類規則,辯護律師形成了《商品歸類律師意見書》,作為辯護詞的附件。
而在商品歸類的實踐方面,經辯護律師調研發現,M海關化驗中心曾對與涉案貨物相樣品牌、規格的激光繪圖軟片做過化驗鑒定,其結論歸入3701.3021。此鑒定結論是海關歸類部門作出的有效歸類決定,同時對于涉案貨物的商品歸類問題提供了有力的借鑒。
(二)海關歸類爭議事項的定性
商品歸類需要對歸類規則、《進出口稅則》進行解釋、適用,并將商品歸入相應商品編碼(稅號)。這項活動海關可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核、做出歸類決定、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同樣可以參與(進行申報、補充申報、提出異議、開展法律救濟)。
我國將無以計數的貨物歸入8000多個8位商品編碼之下,因而,適用歸類本身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艱難性,也就難以避免對同一商品出現不同的歸類,這就是商品歸類爭議。對于商品歸類爭議,應按照《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來處理,海關可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于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救濟途徑如行政復議(納稅爭議必須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逗jP行政復議辦法》第九條明確將商品歸類爭議列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在我國已經通過立法將海關歸類爭議事項預設定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背景之下,本案實質應為商品歸類爭議。
(三)走私犯罪故意的排除
在此類案件中,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偷逃關稅之目的,則必須證明行為人明知其商品歸類行為有誤、且該錯誤將產生少繳稅款的后果。
本案中,雖然存在稅號變更及繳稅金額減少的事實,但是當事人始終認為涉案貨物實際上就是《進出口稅則》所稱的“激光照排片”,進而認為申報稅號為“3701.3021”、規范貨品名稱為“激光照排片”才是準確的。被告人是對歸類規則的進一步認識促使其改變了稅號,并不存在偷逃稅款的故意。在海關扣留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多次與海關交涉,認為自己的歸類是正確的,并于2013年1月25日向H海關提交了一份《申訴書》,羈押期間始終不認為自己是基于走私目的使用該稅號。
從海關執法實踐看來,從低稅率稅號改歸入高稅率稅號或從高稅率稅號改歸入低稅率稅號是時有發生的。前者可能導致海關少征稅款,后者可能導致海關多征稅款。針對這一海關執法實踐情況,《海關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少征稅款應補征、追征;第六十三條則規定了多征稅款應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能因為涉案單位從高稅率編碼改歸入低稅率編碼,即認定其有走私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