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A公司為香港某公司,代理多個品牌的寵物食品,為內地寵物店鋪和跨境電商零售店鋪供貨。其與香港供應鏈公司C公司簽訂倉儲合作協議,委托C公司從A公司的倉庫進行提貨報關。
A公司在國內通過代理商銷售其代理的寵物食品后,會將相應的訂單數據推送給C公司,C公司在內地的關聯公司D公司負責從香港提貨進入保稅倉、再進行進口申報、運輸。
目前,D公司因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偵查機關順藤摸瓜亦查到A公司,對A公司主要負責人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進行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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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涉風險點以及應對措施分析
(一)推單行為本身不等同于走私
跨境電商保稅倉備貨模式下,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下單后,跨境電商經營者將訂單信息由平臺上傳系統申報,保稅倉根據消費者的訂單信息申報出倉,此時要求支付單、物流單、訂單“三單一致”。有的跨境電商平臺不具備直接對接海關申報系統,與海關聯網,三單對碰的條件,因而會將未與海關聯網的電商平臺產生的跨境電商零售訂單轉到與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平臺,從而生成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三單”(訂單、支付單、物流單)。而這種行為就是推單,又稱二次轉單。
“推單”本身是將形式上不夠規范的個人電商消費訂單變成符合海要求的方式申報,雖然不是嚴格符合跨境電商海關監管的要求,但是只要對應的是真實的個人消費者、身份證號、收件地址、個人跨境電商年度額度,形式上盡管不夠規范,但其并不代表就會構成走私,不能夠將“推單”就等同于走私。
正如在本案中,客觀上當事人并未進行虛假訂單的推送,其所推送給境外倉庫的訂單信息都是真實消費者下單的記錄,至于境外倉庫貨下游代理商是否推送真實的訂單,是否如實申報三單信息,當事人無從得知。其所能夠知曉的就是其所供貨的跨境電商店鋪的消費者,均能夠收到貨品。也正因為如此,客觀的證據表明當事人推送了真實的三單信息,且并不參與后續的保稅倉入倉、發貨、申報、出倉環節,甚至也不對接消費者。其僅僅是平臺店鋪的供應商,所簽署的供應協議中也說明是在香港轉移貨權;主觀上當事人亦對于上游保稅倉操作公司在保稅倉操作的具體行為并不知情。最終,偵查部門對其解除強制措施,不予移送審查。
(二)根據保稅倉的要求制作形式上的銷售單
從香港倉庫到保稅倉的過程中,應D公司的要求,A公司制作了形式上的銷售單。銷售單中對應的貨品信息、消費者信息被證實是真實有效的,雖然形式上不屬于原始的跨境電商訂單,但是其所體現的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時貨物的真實申報價格和商品信息,不能認定存在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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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結果
本案伊始,A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被多次詢問,后A公司負責人被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最終,偵查部門取保候審期間即將屆滿之際,對該公司的負責人解除強制措施,不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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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作為新型的貿易形式,近年來跨境電商走私案件頻發,尤其推單問題隱患巨大。企業因對跨境電商有關的監管要求、法律法規認識不足,貿然開展新型業務模式,導致誘發刑事風險。在此,蘭迪海關律師建議,創新業務模式應當以合規為前提,提前做好風險預判,才能發展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