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行政長官 |
【發文字號】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發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 |
【公報編號】30/2023 |
【法律類別】危險品監管 |
【公 ???報】第一組 |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 |
【效力層級】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12/2022號法律的主要施行細則。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基本信息文件”:是指不屬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豁免制度范圍內的危險品或物品的生產 商、貿易商、運送人、批發商或任何其他持有人或用戶就該等物質或物品必須持有的一系列資料及數據;
(二)“隔開儲存”:是指在不同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內儲存不同的危險品,須使用技術上適當 的耐火能力和遇火反應分隔構件,以避免各儲存地點的著火和火勢蔓延的風險;
(三)“遠離儲存”:是指將不同危險品儲存在同一空間內,但因其性質,須將其分開至技術上適當的距離,以避免不同危險品之間相互作用的風險;
(四)“主危險性”:是指危險品多種危險性當中最主要的危險性;
(五)“次危險性”:是指危險品主危險性以外的其他危險性。
第二章
組織規定
第一節
具職權公共當局
第三條
中央管理的職權
一、消防局為負責管理根據第12/2022號法律第八條規定所收集資料的具職權公共當局,該等資料全部集中于危險品資料庫(下稱“資料庫”)。
二、消防局亦具職權根據第12/2022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為有效實現資料庫目的所需的工作。
第四條
具職權公共當局就預先知悉機制的職權
下列公共實體為第12/2022號法律第十條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并根據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行使預先知悉機制的職權:
(一)消防局、治安警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行使發出對外貿易活動準照的職權;
(二)海關,行使確認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及確認裝貨、清關及轉船活動的職權;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行使發出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準照,以及燃料加注站登記證的職權?;
(四)衛生局,行使發出私人衛生化驗所、獨立衛生化驗所或納入私人醫療場所的衛生化驗所準照或對其監管的職權;
(五)消防局,行使受管制儲存區的職權;
(六)民航局和海事及水務局,涉及分別以航空器或船舶運輸危險品的條件,以及于口岸貨區的裝卸貨活動及臨時儲存活動的條件;
(七)交通事務局,涉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以機動車輛運輸及流轉的監管措施。
第五條
具職權公共當局之間的合作
本節提及的具職權公共當局尤其應為下列目的而建立適當的合作機制,并互相交換有效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一切資料:
(一)為資料庫的操作及運作提供數據;
(二)支援在行政條件方面所作的決定,包括透過提出意見或僅提出良好的技術實踐建議;
(三)制作危險品安全資料卡,尤其指出有關危險的識別資料、危險品的成分、急救措施、滅火措施及應對意外泄漏措施,并按適用情況,指出儲存和運輸的安全處理指引,以及監管有關人員暴露于該等危險品的指引;
(四)編制意外事件專門應急計劃。
第二節
危險品咨詢委員會
第六條
組成
一、危險品咨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保安司司長,擔任主席;
(二)消防局局長,擔任副主席;
(三)下列實體的代表各一名:
(1)治安警察局;
(2)衛生局;
(3)藥物監督管理局;
(4)?海關?;
(5)海事及水務局;
(6)民航局;
(7)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8)交通事務局;
(9)環境保護局;
(10)澳門廠商聯合會;
(11)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下列利益組別的代表各一名:
(1)石油產品貿易商;
(2)批發商、船舶經營人及轉運公司;
(3)參與涉及危險品的管理活動或研究的高等院校。
二、主席可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其他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第七條
委任
一、上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經有關實體建議,以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屬上條第一款(三)項(1)分項至(9)分項所指的公共實體的情況,委任建議的人選應為擔任與危險品有關職務的領導或廳級主管人員,但其候補成員可為處級主管人員。
第八條
任期
一、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二、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余下的任期。
第九條
會議
一、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并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全體會議。
二、委員會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三、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以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
第十條
專責小組
一、按委員會的決議或主席的決定,可設立專責小組,以便對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編制和提交有關建議及報告。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成員由委員會主席指定,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另一成員為副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準全體會議議程;
(四)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秘書
一、委員會由一名秘書提供支援,秘書由主席自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或較高職位的人員中指定?。
二、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編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召集書及議程;
(二)編制全體會議的會議紀錄,并統籌提供與會議相關的輔助文件;
(三)統籌委員會日常文書、檔案及資料的管理事宜,以及專責小組制作的文件的管理事宜;
(四)執行主席交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
主席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其他正選成員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候補成員代任。
第十四條
取得勞務
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尤其為進行專項研究及活動,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
第十五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根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六條
行政及技術支援
消防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第十七條
財政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消防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三章
危險品的行政監管
第一節
涉及危險品的活動及流轉的預先知悉
第一分節
對外貿易活動的預先知悉
第十八條
對外貿易活動的通知
一、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的預先知悉,由利害關系人按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12/2022號法律及相關補充法規的規定,透過提交準照申請或申報單予以確保,且須遵守本分節的特別規定。
二、具職權發出對外貿易活動準照的實體,應將所收到涉及危險品的申請及發出的準照通知消防局。
三、如無需準照,則由海關負責將收到的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通知消防局。
四、不論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種類為何,海關亦負責將確認實際進行活動一事通知消防局,并視乎情況,詳細指出每份準照或申報單所涉的裝貨、清關或轉船活動的日期及時間。
五、以上數款所指的通知?·亦應按適用的情沉,向第四條(六)項及(七)項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作出。
第十九條
對外貿易活動準照及申報單
一、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準照的有效期為二十日,自發出之日起計,但發出準照的實體于準照內另注有效期者除外,且準照僅供使用一次。
二、申報單須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提交海關。
三、以上兩款未有規定的情沉,補充適用第712003號法律的補充法規,尤其是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第二十條
對外貿易活動準照及申報單的內容
一、在不影響對外貿易活動準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其他要求及幫助的情沉下,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的申請人及申報人須詳細指出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或離境關口,以及預計到達或出發的日期及時間;
(二)危險品種類、數量及包裝或存放形式,以及當法律有規定時的聯合國四位數編號;
(三)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及運送人或轉運公司的認別資料;
(四)危險品物主或受托人委派前往提取危險品的代表的電話聯絡資料。
二、在適用的情沉下,亦須載明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運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終儲存地點及使用地點。
(二)危險品自入境關口運送至上項所指最終地點的路徑;如屬轉運活動,則指出轉運路徑。
三、上款所指的資料,須載于對外貿易活動準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適當欄目;如無適當的欄目,則須載于該印件“補充資料?”欄目。
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以上數款的規定,將按適用的情況,影響準照的發出、申報單的確認及清關。
第二分節
涉及危險品的其他活動的預先知悉
第二十一條
工業活動
涉及工業使用危險品的場所的設置及運作的預先知悉,須根據適用于每一相關工業活動行業的專有法例的規定予以確保。
第二十二條
商業活動
一、涉及大量儲存危險品的商業場所僅可設置于根據第12/2022號法律或特別法例的規定設立的受管制儲存區
二、零售商業場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方可銷售危險品:
(?一)遵守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的適用豁免上限;
(二)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具備從事該商業活動的準照或等同憑證。
第三分節
危險品流轉的預先知悉
第二十三條
危險品的流轉
一、危險品用戶有義務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將危險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流轉一事通知消防局?。
二、上款所指的義務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危險品適用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的豁免制度,但須遵守有關不相容危險品的規定;
(二)當危險品的流轉本身是所進行活動的組成部分,且該活動獲適當的準照或許可。
第二十四條
通知的內容及形式
一、上條所指的通知,須詳細列明專用表格所載的資料及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的來源地及目的地;
(二)預計的運輸期間;
(三)所使用的運輸工具,須指出相關的注冊編號或其他官方認別資料;
(四)出發地點、目的地點和運輸過程中用戶須遵守的安全條件,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利害關系人作出通知時,須透過消防局為有關目的而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臺上公布的電子郵箱或其他途徑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有關流轉的指引及建議
一、根據本分節規定收到的通知,由消防局輸入資料庫,并應立即將之告知交通事務局、海事?及水務局和民航局,該等部門可根據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就活動中須遵守的適當安全條件發出具體指引及建議。
二、海關及治安警察局應按適用的情況,協助消防局及上款所指的當局。
第二節
資料庫
第二十六條
資料來源
一、資料庫是指第12/2022號法律第五章規定的資料庫。
二、資料庫所收集的資料是消防局在行使危險品方面的法定職權時所獲得的資料,以及由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針對下列事宜通報的資料:
(一)向進行制造、加工、儲存、處置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險品的活動的地點、場所或設施發出的許可、準照或同等憑證;
(二)履行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查閱資料庫
下列者有權查閱資料庫:
(一)民防體系聯合行動指揮官;
(二)警察總局局長;
(三)具職權公共當局為此指定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資料的保存期限
消防局應將整合于資料庫的資料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九條
資料庫的管理及監控
一、由消防局管理和監控資料庫,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法律規定,以專有法律上的行為規范的次合同關系為依據負責:
(一)處理資料庫范圍內的資料、系統的技術管理及維護,以及確保符合由網絡安全監管實體所定標準的工作
(二)利用個人、專屬、保密且不可轉授使用的登錄憑證,建立技術上適當及安全的資料庫查閱機制,以及記錄(logs) 儲存機制;
(三)訂定通知的替代方法,以便在技術或后勤方面出現故障而預計無法透過正常方法及時傳送資料時亦能傳送資料。
第四章
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
第一節
危險品或物品的包裝、標記、標簽及文件
第三十條
包裝類別
一、所有類別的危險品或物品,按其危險程度劃分下列三個包裝類別:( 一)包裝類別I危險性高;
(二)包裝類別Ⅱ危險性中等;
(三)包裝類別Ⅲ危險性低。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于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及第2類危險品或物品、第4.1?類自反應物質,以及第5.2類、第6.2類及第7類危險品或物品。
三、危險品或物品的包裝類別,根據下列其中一項標準確定:
(一)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二)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采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三)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第三十一條
一般包裝要求
一、持有、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險品或物品時,須遵守下列包裝要求:
(一)能承受在儲存、處理或運輸時所産生的一般風險,尤其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以及因震動或沖撃而引致溲漏的風險;
(二)包裝的特性及構造,應設計成可防止因與內裝物直接接觸而導致內壁部分受不利影響;
(三)采取可妥善預防內裝物溲漏的構造,但基于安全原因而特別設計成使該包裝的某些內裝物釋出者除外。
(四)保持良好狀況,并無腐蝕、污染或任何可令其性能受損的其他欠安妥之處。
二、任何危險品或物品,不得輿不兼容的其他危險品一件包裝。
三、即使危險品或物品的包裝幫助要求使用組合包裝,儲存危險品或物品期間可單獨使用內包裝,而不須加上外包裝。
第三十二條
特殊包裝要求
一、除上條所指要求外,就下列危險品或物品,亦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危險品:
(1)不同配裝組的第1類危險品不得一餅包裝;
(2)包裝不得以鋼或鐵建造,但有物料封包以防鋼或鐵暴露于露天者除外;
(3)包裝能保護該危險品,以防受到在儲存或運輸時因不小心或意外産生的點燃或引爆;
(二)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2類危險品:
(1)壓力容器中直接與危險品或物品接觸的部分,不得受到危險品或物品的影響或損壤,且不得産生危險反應;
(2)壓力容器縝按照工作壓力、充灌率及擬充灌物質的有關規定進行充灌
(三)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6.2類危險品,須確保在儲存、處理或運輸過程中不對人和動物構成任何危險
(四)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7類危險品,包裝不得包括除運輸放射性物質所需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
(五)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9類危險品中的聯合國編號為2990、3072及3268的危險品或物品,不得一餅包裝。
二、為適用上款(二)項(2)分項的規定,所有按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充灌的壓力容器,視為已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包裝試驗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投入使用前,以及更改包裝設計、材料或制造方式后,均應對包裝?進行適當的試驗,并須遵守相應包裝類別適用的試驗規定。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所有根據下列標準所定方法進行的試驗,均推定為適當的試驗:
(一)第三十條第三款所指的標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857《包裝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三)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試驗和標準手冊;
(四)與以上數項所指的標準具同等效果的其他試驗方法。
第三十四條
標記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最外層外表面上須標明其內裝物的相關資料,尤其是:
(一)載于包裝內每一種類危險品或物品的聯合國編號;
(二)載于包裝內每一種類危險品或物品的中文、葡文或英文名稱或別名。
二、上款所指的資料,須以下列方式顯示:
(一)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二)即使受日曬雨淋,亦可清楚辨識。
三、危險品或物品的最外層包裝為透明者,第一款所指的資料可標明在緊接最外層包裝的包裝上,只要不影響從外部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第三十五條
標簽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最外層表面上的標簽,須附有能反映內裝物危險品類別及其危險?特性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詰,其式様載于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標簽,須按下列規格作成:
(一)方形,每邊長度至少100毫米;
(二)如因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尺寸或形狀而未能符合上項規定,則在考慮該包裝的尺寸或形狀后,將標簽調整為適合該包裝的合理尺寸,且須保持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三)標簽上各符號、象形圖或標読須與該標簽比例適合。
三、第一款所指的標簽,縝以下列方式張貼:
(一)以豎直或水平方式張貼;
(二)張貼在與標簽顔色構成對比顏色的位置,如無法張貼在該位置,則須有虛線或實線外框;
(三)即使受日曬雨淋,亦可清楚辨識;
(四)針對具多種危險性的內裝物,須貼上每種危險性所對應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詰,且不論其屬主危險性或次危險性;
(五)包裝內有多個內裝物時,須貼上每個內裝物所對應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読,但導致重復貼上相同式様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詰者除外。
四、上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后予以適用。
第三十六條
基本信息文件
對不屬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豁免制度范圍內的危險品或物品的生産商、貿易商、運送人、批發商或任何其他持有人或用戶所要求的基本信息文件,須具備下列內容:
(一)物質或混合物和供應商的認別資料
(二)危險識別資
(三)成分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溲漏處理措施;
(七)操作和儲存方式;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和化學特質;
(十)穩定性和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料處置方法;?
(十四)運輸資料;
(十五)管理信息;
(十六)其他與編制該文件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國家或國際上所采用的技術標準
對于本章未有規定的情況,具職權公共當局可適用國家或國際上所采用的技術標準,作為檢驗危險品或物品是否符合包裝、標記、標簽或文件要求的依據,尤其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5258《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483《化學品安全技術幫助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三)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四)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五)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采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JT/T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七)由聯合國制定的《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
第二節
不兼容危險品的隔離
第三十八條
兼容性及隔離的一般規定
一、同時持有、同時運輸及同時儲存不同危險品時,須根據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確定不同危險品之間的兼容性關系及需采取的隔離措施,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三、如附件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之間存在不兼容的情況,則對于出現不兼容的部分,應優先適用附件三或基本信息文件有關隔離的規定,并以要求較高者為準。
第三十九條
關于爆炸性、感染性和放射性物質的特別規定
一、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危險品,應儲存于與周邊建筑物保持適?當安全距離的單層獨立式建筑物內,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輿自身類別以外的危險品同?時持有、同時運輸及同時儲存。
二、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6.2類及第7類危險品,應儲存在具特定防護條件的設施或建筑物內,特別是在防溲漏及防擴散方面。
第四十條
次危險性
一、如危險品除主危險性外亦存在次危險性,而各危險性的類別所適用的隔離規定不同,應優先適用當中要求較高的隔離規定。
二、存放屬同一類別的危險品時,無需考慮根據次危險性的類別所適用的隔離規定,?只要該等物質不相互發生危險反應和引起:
(一)燃燒或産生大量的熱;
(二)産生易燃、有毒或令人窒息的氣體
(三)生成腐蝕性物質;
(四)生成不穩定物質。
第四十一條
例外
一、如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4.1類、第4.2類、第4.3類、第5類、第6.1類、第8類及第9類的不同危險品所含物質相同,僅因含水量差異而被歸類為不同的類別,?則不論附件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為何,均視為可混合儲存。
二、透過任何船舶或航空器運輸危險品,包括在港口或機場的裝卸區域內所進行的儲存和裝卸工序,如已遵守下列規定?·則視為符合有關危險品的兼容性及隔離的細則性規定的要求:
(一)屬透過船舶運輸者,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二)屬透過航空器運輸者?·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采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第三節
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
第一分節
適用主體范圍
第四十二條
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及相應的具職權公共當局的名單
第12/2022號法律第二條(七)項所指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以及相應的具職權公共當局的名單,以公布于《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準。
第四十三條
名單的建議
一、上條所指名單由消防局經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協助,并考慮相關檔案及資訊系統中可用的所有相關資料而建議。
二、如第四條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因履行本身的法定職責而認為有理由將某一危險品專門用戶從名單中刪除或列入名單內,應盡快通知消防局,并詳細說明達至這一結論的理由。
第二分節
安全負責人及安全報告
第四十四條
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的要件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指定的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規劃范的資格制度》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合資格工程師;
(二)在與危險品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設備中取得至少五年的工作經驗。
二、為審查的目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在擬指定為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之人開始執行職務前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將有關安全負責人及替代人的資料送交相關的具職權公共當局。
第四十五條
提交安全報告的期限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于每年的一月份向相關的具職權公共當局提交安全報告。
二、具職權公共當局在確認安全報告的內容后,須將報告副本送交消防局。
第四十六條
安全報告的內容
安全報告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基本資料;
(二)經營場所或設施所處區域位置的介紹,尤其是對周圍區域的描述,特別是識別可能導致嚴重意外事故或加重其后果的因素;
(三)顯示已實施的預防場所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對策,以及為落實有關對策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已識別嚴重意外事故的危險及其可能導致的情況,并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以預防及減輕該等意外事故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所引致的后果;
(五)顯示針對場所內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危險,已在設計、建造、經營和保養與場所運作有關的任何設施、儲存地點、設備和基建方面考慮其適當安全性及可靠性;
(六)已訂定的內部應急計劃的證明;
(七)于過去一年關于確立及制定預防嚴重意外事故的對策的落實情況、倘有已記録的安全事故、對嚴重意外事故進行的安全及風險評估結果及改善措施的執行情況的評定。
第四十七條
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基本資料
上條(一)項所指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基本資料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或擁有場所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稱,以及場所地址;
(二)公司住所地址;
(三)對主要經營活動及銷售産品的描述;
(四)危險品或物品的說明,尤其是載有該等危險品或物品的清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品或物品的最大數量,物理、化學、毒理學特性,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危險的說明,以及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意外情況下的物理或化學特性。
第四十八條
識別嚴重意外事故的描述
第四十六條(四)項所指的內容須包括:
(一)對可能的嚴重意外事故情景、其概率及發生條件的詳細描述;
(二)對已識別的嚴重意外事故的范圍及后果的評估;
(三)對過往涉及相同危險品或物品及程序的嚴重意外事故的分析,為此須考慮所汲取的經驗
教訓,并明確指出為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而采取的具體措施;
(四)對為設施安全而安裝的設備及其技術參數的描述。
第四十九條
設施、儲存地點、設備和基建范圍的描述
第四十六條(五)項所指的內容須包括:
(一)對為減輕嚴重意外事故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的后果而安裝的安全設施、設備,如檢測或保護系統及預防意外溲漏措施的描述;
(二)對警報及通訊系統的描述;
(三)對內部或外部可動用資源的描述;
(四)對為減輕嚴重意外事故影響而特別采取的任何技術或非技術措施的描述。
第五十條
內部應急計劃
第四十六條(六)項所指的內部應急計劃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列明已指定的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的姓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為確保履行第12/2022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特定義務所采取的措施;
(三)就可能對引發嚴重意外事故起重要作用的可預見情況或事件,訂定緊急狀況的處理方法及限制其后果而須采取的措施,包括對安全設備及可用資源的描述;
(四)訂定緊急疏散、集結及避難預案;
(五)發生意外事故時通知具職權公共當局的程序,特別是緊急通知的方式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更新報告
安全報告的內容出現任何變更或出現未載于安全報告的其他重要事實時,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自出現有關變更或事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具職權公共當局提交更新的安全報告,并相應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節
培訓及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提出及組織
關于危險品的年度演習計劃、培訓、宣傳及教育工作由具職權公共當局提出和組織,并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以及進行必要的調整后推行。
第五十三條
宣傳教育及培訓
具職權公共當局可自行或與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合作推動:
(一)關于預防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及關于危險品安全的其他推廣工?作?;
(二)關于處理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個案的培訓活動,尤其為危險品用戶及危險品專門用戶而設的培訓活動。
第五十四條
安全資料卡
一、按相關危險品的類別,具職權公共當局應促使制作安全資料卡,該資料卡尤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關于急救方面:較主要的劇烈或慢性癥狀及后果、緊急醫療的方法及必要的特別治療方法的指示;
(二)關于滅火措施方面:因危險品或其混合物而引起的特別危險,以及如何作出第一反應的建議;
(三)關于意外溲漏時須采取的措施方面:個人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備及緊急應變程序。
二、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臺上向對外貿易從業者工業場所所有權人及危險品用戶推廣安全資料卡。
第五十五條
年度演習計劃
一、消防局可自行或應具職權公共當局的要求,又或聯同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舉行涉及危險品的年度演習計劃,以便在發生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時采取聯合救援行動。
二、消防局負責制定年度演習計劃并跟進其執行情況,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向消防局提供必要的合作或協助,以確保演習得以舉行。
三、演習結束后,消防局應向委員會提交總結報告書。
第五章
最后規定
第五十六條
核準及公布印件格式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表格的印件專用格式,以及其他對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合適的格式,以公布于《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準。
二、消防局及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倘適用時在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臺上公布上款所指的印件格式。
第五十七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修改如下:
“附件八(第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保安施政領域:危險品路詢委員會;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第五十八條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
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布,并經第3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修改如下:
“第三-A條
策發準照〔....〕
(一)〔....〕
(二)〔....〕
(三)衛生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B2及出口表A組別B2所列貨物;
(四)〔....〕
(五)〔....〕
(六)〔....〕
(七)〔... 〕
(八)環境保護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 G及出口表A組別G所列貨物;
(九)消防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H及出口表A組別H所列貨物?!?/p>
第五十九條
廢止
廢止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六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賀一誠